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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认可标准

标准

根据 弗吉尼亚法典, § 2 . 2 - 401 . 01 ,“联邦秘书可以设立弗吉尼亚印第安人咨询委员会,协助秘书审查寻求承认为弗吉尼亚印第安部落的申请,并就此类申请及其他与承认有关的事项向秘书、州长和大会提出建议。”

完全承认的标准必须“符合联邦部落承认的原则和要求”。

在履行大会授予的职责时,弗吉尼亚印第安人顾问委员会将采用以下标准。

所有标准都将作为指导方针被考虑和审查,但任何单一标准都不能成为批准或拒绝弗吉尼亚印第安人顾问委员会向州长和议会提出建议的依据。 所有标准都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解决。

标准1 。 证明历史上的印第安人群体的后裔,该群体在第一次与欧洲人接触时居住在弗吉尼亚州现有边界内。

请愿者声称自己是该部落后裔,而当该部落第一次与欧洲人进行有记录的持续接触时,该部落应该居住在弗吉尼亚联邦现有边界内的某个地区。

将考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早期探险家遇到该部落后所写的历史记录 
  • 政府测量员、印第安人代理人等的信件或日记,他们在欧洲人抵达之前或之后不久被派去与该团体进行谈判;还有政府给这些测量员或代理人的指示(如果他们给该团体命名的话) 
  • 该群体所在地区早期历史时期的信件、报告、日记或其他文件 
  • 该地区的早期制图师地图,显示了该群体城镇或村庄的位置 

这些帐目和地图应为原件(即主要来源)的复印件。如果原始文献已丢失,将会考虑后来学者的总结和综合地图(即二手资料)。 

标准2 。 表明该群体的成员保留了特定的印第安部落身份。

请愿团体应该提交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长期以来将自己认定为“印第安人”的做法。 

将考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团体内部认定为“印度人”的老年团体成员的宣誓书(注明收集日期和证明人的年龄) 
  • 当地“非印第安人”的当前和历史宣誓书证明该团体或其个人成员被该地区的许多人视为“印第安人” 
  • 地方、州或联邦记录表明反对团体成员自称“印第安人”
  • 团体成员之间自称为“印第安人”的书面证据,例如信件、日记、家庭圣经条目、出生证明,这些都表明相当多的婴儿被赋予了传统的“印第安人”名字 
  • 团体成员与其他部落成员会面的信件或照片
  • 学者们提及或描述该群体的记述
  • 殖民地、地方、州或联邦的记录表明,该群体或其个人成员被认定为印第安人或其祖先部落;理想情况下,这种认同应该从早期历史时期连续到现在,但仅仅由于缺乏这种连续的记录,并不能成为提出负面建议的依据。 
  • 与集团公司、学校、教堂或其他此类机构的正式组织有关的文件(如果该机构包含“印第安”一词或部落名称)。 

提交的记录应为原件(即主要来源)的复印件,并附有适当的引用。如果原始文献已丢失,将会考虑后来学者的总结(即二手资料)。 

标准3 。 追踪该组织在弗吉尼亚州从第一次接触到现在的存在。

请愿者应该能够记录他们的团体在弗吉尼亚从第一次殖民遭遇到现在的历史。 如果有人从最初记录的地点移动到弗吉尼亚州的其他地方,那么将考虑记录该群体沿移动路线存在的记录。 至少到二十世纪初,家庭的地理聚集现象应该能够得到证实。

理想情况下,请愿团体应该证明,从古至今,他们在弗吉尼亚州一直有一个社区存在。 任何在州外组织起来的后裔团体不得发起寻求州承认的请愿。 

将考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来自主要来源的显示相关印度城镇的地图 
  • 殖民地、地方、州或联邦人口普查记录显示,该群体居住的地点有指定的印第安城镇 
  • 相关条约、决议或协议
  • 与该团体的土地或活动有关的政府记录或信件 
  • 与侵占该组织土地有关的政府记录
  • 政府、地方或个人文件集合中提及其附近印第安人社区的分组记录。 这可能包括提到该团体的土地在附近的契约和土地专利,以及后来的契约、地籍图册和游行者的回报,表明该团体成员倾向于彼此相邻居住 
  • 人口普查记录表明了该群体的结构。
  • 现有成员的族谱记录,突出显示在公共记录中以“印第安人”或“团体名称”出现的祖先的后代 

这些地图和记录应是原版(即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如果原始文献已丢失,将会考虑后来学者的总结和综合地图(即二手资料)。 

标准4 。 提供当前团体成员的完整家谱,尽可能追溯其历史。

根据记录,应尽可能证明请愿人团体的现有成员是原始历史部落成员的直系后裔。请愿者应该将他们的部落谱系追溯到至少十九世纪中叶。 

将考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历届会员名册,其中登记在册的人员中,当前会员的祖先被突出显示。
  • 记录(内部和/或外部)显示人民之间的政治凝聚力,即使直到后来才建立法人和官方领导

标准5 。 通过组织独立的教堂、学校、政治组织、企业、文化团体等,表明该群体至少在二十世纪甚至更早的时期一直是一个具有社会和文化凝聚力的印度社区。

将考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由团体或其他方编制的所有团体成员名册
  • 种族隔离时代的记录显示,该群体有单独的学校,无论该学校是公立还是私立
  • 记录(内部和/或外部)显示一个或多个“印度”宗教团体,其大多数成员属于请愿团体。 墓地记录,其中大多数埋葬的是团体成员
  • 有文件表明,至少在 20 世纪之前,群体成员之间有通婚
  • 记录显示小组成员之间经常进行生意往来。
  • 婚姻记录、信托契约、遗嘱和监护人账户、当地企业和个人记录表明团体成员在需要为债券或债务提供担保、执行遗嘱、抚养孤儿等时相互依赖
  • 非印第安人填写的旅行记录、信件或日记等记录提到该群体“关系紧密”、“内通婚”、“亲近”或“熟悉”。
  • 与该团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有记录的传统、习俗、传说等。 

记录应为原始目击者陈述或报告(即主要来源)的复印件。

标准6 。 提供当代正式组织的证据,其正式成员仅限于历史部落血统的后裔。 

请愿团体目前应该有一个正式组织的政府,有既定的章程和成员资格标准,将正式成员资格限制为来自历史部落或历史成员名册的血统证明的人。

将考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现任成员名单
  • 章程
  • 组织结构
  • 公司注册证书(如果该集团是注册成立的)
  • 历史会员名册(如果存在)显示会员的出身。

标准7 。表明请愿团体的大多数成员目前应居住在弗吉尼亚州,其部落政府办公室的实际位置应位于Commonwealth of Virginia内,其民选官员也应居住在Commonwealth of Virginia内。  

将考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土地记录表明成员或团体拥有弗吉尼亚州的财产
  • 公司注册证书弗吉尼亚州,如果该集团被合并 

 

弗吉尼亚印第安人

请愿程序

  1. 请愿意向书
  2. 提交请愿书
  3. 国家承认工作组
  4. 工作组向董事会提出的建议
  5. 董事会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