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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遗嘱登记处

关于国际遗嘱登记处

要向联邦部长办公室登记国际遗嘱,请填写以下在线表格 https://internationalwill.solutions.virginia.gov/

统一国际遗嘱法》 §.64 2433-.

统一国际遗嘱法》为国际遗嘱的设立和承认建立了一个标准化的法律框架。受权人是指根据Virginia法律或美国法律有权监督国际遗嘱执行的个人,包括合格的律师和某些外交或领事官员。国际遗嘱是按照本条规定的特定法定要求执行的遗嘱。

如果遗嘱符合国际遗嘱的要求,则无论遗嘱在哪里执行、资产在哪里、遗嘱人的国籍、住所或居住地如何,遗嘱在形式上都被视为有效。如果遗嘱不符合国际遗嘱的条件,则不影响其作为其他类型遗嘱的有效性。该法不适用于两人或多人共同签署的遗嘱文书。

《Virginia法典》中的要求 § 64.2-435 规定,国际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可以用任何语言和任何方式拟订,无论是手写的还是其他方式。立遗嘱人必须在两名证人和一名授权人在场的情况下声明该文件是他们的遗嘱,并且他们理解遗嘱的内容,但不要求披露遗嘱的内容。立遗嘱人必须在见证人和授权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遗嘱或确认事先签署。如果立遗嘱人不能签字,遗嘱仍然有效,但受权人必须说明原因并注明,如果有指示,其他人可以代表立遗嘱人签字。然后,见证人和授权人必须在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遗嘱。

所有签名必须出现在遗嘱末尾。如果遗嘱有多页,每一页都必须签名并编号。遗嘱日期是授权人签署遗嘱的日期,必须在文件末尾注明该日期。受权人必须询问立遗嘱人是否希望声明如何保护遗嘱,如果是,可将该信息纳入执行证书。未遵守与页码或保管声明有关的某些手续不会导致遗嘱无效。

根据 § 64.Virginia法典2-437 规定,授权人员必须附上证明已满足所有法定执行要求的证书。授权人必须保留一份证书副本,并向遗嘱人提供另一份副本。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证书是遗嘱形式有效性的确凿证据,尽管没有证书或证书不规范本身不会导致遗嘱无效。

国际遗嘱受与其他遗嘱相同的撤销规则管辖。本条规定源自26 年 10 月的《公约》,1973 ,在解释时必须考虑到其国际渊源和在各管辖区统一适用的需要。

持有Virginia律师协会执照且信誉良好的律师被指定为国际遗嘱的授权人员。联邦大臣必须对与执行国际遗嘱有关的资料进行保密登记。

根据 § 64.Virginia法典2-442 规定,这些信息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前一直是机密的,然后可以在出示适当的死亡证明后予以披露。登记册仅限于识别和保管信息,如果保密保护措施相当,可与其他辖区的类似登记册共享。